1、当事人可以询问银行是否可以撤回起诉,银行愿意撤回起诉的,当事人应当尽快还款,无能力偿还的,可以与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2、银行不同意撤回起诉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然后再出庭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还应当积极履行判决书的义务。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如何认定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1)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3)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3、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办了信用卡要牢记还款日期,并且在限定的还款日内主动还款,一旦超过了还款日未还款就算作逾期,逾期时间不长的银行会电话催收,逾期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办卡人不归还信用卡,银行会到法院起诉办卡人,追究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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