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而办理信用卡是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也会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只要实施此行为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结果来进行判决,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者是可以按十年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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