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找不到人,司法机关也会一直侦查下去的,直到案件侦破时为止,也会通过各种形式追捕犯罪嫌疑人,如搜捕、网上通缉等等。在抓不到犯罪嫌疑时,案子不会撤销。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1、主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3、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4、客观要件
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恶意拖欠信用卡的行为是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如果在银行报警立案后找不到人,执法人员就会利用网络追逃的方式处理 ,只有尽快的找到犯罪嫌疑人,才能保障到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失,所以,恶意拖欠信用卡所产生的性质是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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