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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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一般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话,量刑是在5~10年的有期徒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的是建设单位违反了相关的规定,降低了工程质量的标准,从而造成了重大的安全事故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什么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详情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或者是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的时候,都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降低工程的质量责任,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那么需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可以处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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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
1、触犯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一般是对行为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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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程的,想了解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是怎么认定的,自己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有人了解这块儿吗?
[律师回复] 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晚上下班的时候在回家的路上目睹了一场事故,现场还挺严重,请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每一个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责任。任何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2.上述这些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这里所说的“劳动安全设施”,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防护网、隔离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同时在我国的行业管理中,对劳动安全设施的标准都在相应的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作了具体规定。3.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其中“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是指在知悉存在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仍然不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实践中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重生产,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的投人;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慢;有的则是心存侥幸心理。所以本条在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表述上,首先强调“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这一前提条件。“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主要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同时,也包括本单位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意见、报告的行为。4.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所谓“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国家财产、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主管劳动安全工作的人员,如厂长、经理及分管这部分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和具体负责劳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员。本条规定了两档刑,即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即伤亡人数较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以及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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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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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法律不懂,所以想问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是属于什么罪,在法律中是很严重的吗?
[律师回复] 对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中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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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既遂怎么判?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将面临法律制裁,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法院将对当事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负责人被处罚后,企业将面临罚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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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一人既遂是否全体既遂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是否全体既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犯罪既遂了,那么就代表着全体参与者既遂。此时,就要按照既遂的情况,对共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条是关于共同犯罪定义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共同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
一是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是几个犯罪人相互明知,即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这两方面的统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
(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统一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第二款是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及对其如何处罚的规定。这是对共同犯罪概念的重要补充。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即二人以上由过失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刑。这是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说明了什么是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由过失造成危害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即按照行为人各自的罪责分别处罚,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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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一人既遂是否全体既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条是关于共同犯罪定义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共同犯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几个犯罪人相互明知,即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这两方面的统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
(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统一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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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人以上由过失造成危害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即按照行为人各自的罪责分别处罚,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犯罪既遂了,那么就代表着全体参与者既遂。此时,就要按照既遂的情况,对共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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