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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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不是该种犯罪,而是相应地构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处罚方面也比该罪要严重得多。根据规定,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该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交通肇事罪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通常情况下,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情况。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上,行为人是明知故犯,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应该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行为人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出现了严重后果。

作为过失犯,本罪成立要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求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出现重大损失。虽然,其构成要件结果表现为具体实害结果,但是其结果是公共安全危险的具体现实化,其所创设的公共安全危险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对于具体受害者而言出现具体危害结果是偶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有案底吗

不起诉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3、交通肇事罪已构成违反犯罪事实,所以不起诉也会有案底。

交通肇事罪所侵害的法益为交通领域的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核心在于公共安全。对于行人而言,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非必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才可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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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2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3 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4 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5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你好律师,我想了解一下危险物品肇事罪主观条件,我朋友被对方逮捕了,说他现在属于犯罪来着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于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和《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上述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危险物品的范围、种类以及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客观特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有可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即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生产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如制造雷管、炸药等;储存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保管放置工作;运输危险物品,是指从事把危险物品由甲地运往乙地的运输搬送工作;使用危险物品,是指将危险物品用于实际的生产与生活中,如使用敌敌畏杀虫等。虽然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不同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具体情形,在生产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如厂房、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规定而擅自生产爆炸易燃物品;在储存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设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如不依性能分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在运输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限速行驶,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或押运员擅离职守;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行为人只有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其他场合发生与危险物品有关的重大事故,则不构成本罪。
3、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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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主观上有过错吗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过失犯罪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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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也就意味着对于犯罪主体来说,实际上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一定的危害后果的产生,但是由于过于自信,或者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可能会发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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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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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主观方面起到什么作用呢?我妈的同事问我妈,我妈以为我懂,就说回来问我后面过去告诉她,可是我也不懂啊,请问这个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为了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主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指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即肇事驾驶员的原因,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主观方面的原因具有主导作用,直接导致行为的发生。
  
1、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淡薄是指道路交通主体对于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不了解、不清楚,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后,不知所措。这里不仅包括驾驶员而且还包括车 辆的售票员、车辆的所有者以及车辆的随行人员。这是导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生最重要的主观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大部分逃逸者并不知道逃逸行为会加重自己 的肇事量刑情节,甚至有的驾驶员认为逃逸行为只是道德行为,与违不违法无关。而同车人怂恿与纵容其逃逸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对相关法律规范的不了解、不清 楚。在这样一个法律观念淡薄的氛围中,如何能够起到法律法规应有的震慑作用!
  
2、职业道德水准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也是为人的起码标准,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很多人无视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不是积极主 动地抢救受害者,保护现场,报告交通警察,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而是千方百计地为自己考虑,故意驾车逃离现场,甚至为了逃脱罪责,采取破坏现 场,将受害人移离现场故意杀害。这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3、逃逸心理错综复杂
  发生交通肇事特别是严重交通事故后,肇事责任者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心态,促成了肇事逃逸的发生。一是畏惧心理。怕承担严重民事赔偿责任,怕受刑事 处罚,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家庭等。二是侥幸心理。出事后见伤者昏迷,失去知觉,除死伤者外再无他人,死无对证,硬着头皮驾车逃逸。三是矛盾心理。事故发生 后,伤者昏迷不醒,如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自己将伤者运送医院后,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借机脱身而去,这种人内心尚有同情伤者,不愿造成更加严重后果的 一面,又有不愿负责赔偿的一面,处于矛盾心态。四是自我膨胀的逆反心理。对交通违规不当回事,甚至以故意违规行为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一旦造成事故,非但不 自责,反而怨天尤人,置他人生死于不顾,一走了之,被抓住也百般抵赖,死不认帐。五是自作聪明的较量心理。有的人目无法纪,视各种交通管理法规和措施为尤 物,违规行驶是家常便饭,有时故意在交警面前打“擦边球”,与“警察斗法”。一旦造成事故,仗着自己的小聪明,故意破坏现场,刻意伪造现场,试图将事故调 查引入歧途,他们将伤者转移他处,移尸埋尸清理修补自己的肇事车辆以毁灭证据,有的串通随车人和知情者制造伪证,攻守同盟,妄图逃避惩处。这种不良的心理 状态是引起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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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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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认定是什么,请举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客观方面来说,共同故意犯罪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各自实施的行为在定罪中没有的意义。而共同过失犯罪的各个行为之间的联系则缺乏自觉性,是纯客观的,它们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相当的原因力,因而在定罪中有一定的意义。再次,从犯罪所蕴涵的社会川哗贬狙撞缴鳖斜搏铆危害程度而言,共同故意犯罪显较共同过失犯罪严重。最后,两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也大相径庭。[5]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述(一)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有根大的争论。事实上,这也是我们在具体认定共同犯罪时所必须要直面并回答的问题。对此,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有两种针锋相对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此之谓积极说。该说主要为行为共同说所主张,认为共同犯罪是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共同表现,共同实行犯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其主观上只要有行为的共同意思即为已足,而不必皆有共同犯罪之认识。据此,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也同样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另一种观点为消极说,此则主要为犯罪共同说所倡导,认为共同犯罪之成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对共同犯罪之认识,也即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之故意。
宏观宏观调控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 第一,按照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完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根据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健全涵盖关键领域、重点突出、相互衔接、导向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 第二,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要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调节收入方面的重要功能,发挥货币政策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的重要功能。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同时,还要发挥投资、消费、外资外贸、市场准入、土地、区域政策、节能环保等政策工具的支撑作用。 第三,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包括:建立健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和监测预测预警信息会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听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和调整机制,提高相机抉择水平;推进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增强宏观政策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第四,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密切跟踪国际经济形势和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主动加强与主要经济体的政策协调和沟通,更加积极参与多双边国际经济合作,提升国际话语权,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更加公正合理,营造有利于国内发展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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