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哪些构成?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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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有侵犯的客体是属于正常的公共秩序,从而也是国家机关的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的行为;主体要件比较特殊,主观方面是属于直接故意。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哪些构成?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关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本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是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是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是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是致使一个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是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六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只要实施此行为就可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一般在认定犯罪时也会从主体、主观、客体、客观要件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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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如何构成的?
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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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律师回复] 黑社会组织如果从事犯罪活动,办案人员应根据相关的流程秉公办理。但实践中会有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利益的驱使而有包庇该组织犯罪的行为,如给黑社会组织通风报信等等,因此会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庇”的行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也就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放纵、宽容,对之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予制止,不加查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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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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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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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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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是侵犯到国家的社会正常秩序,还有就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主体要件当中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要件当中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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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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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程序如下: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或监所代为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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