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回避行政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开审判有两方面的内容:
1、审判活动向群众公开;
2、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理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除合议庭评议以外的全部活动,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征求原告被告双方意见、宣告判决等,都要公开进行。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要实行公开审理,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
因此申请回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案件进行更公平公正的审理,所以当遇到上述的情况的时候,那么相关的人员可以申请回避或者是当事人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当然这个需要当事人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不懂的话或许就根本不知道还能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