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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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的客体是通讯的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有故意犯罪行为,可以是直接故意行为,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行为,满足这4个条件认定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怎么样才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一、怎么样才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最少判几年?

对其最少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损坏了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破坏广播电视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损坏了国家公安基础设施的行为,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涉案情节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如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数量,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由法院量刑。

满足4个犯罪构成要件,可以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项罪名最少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这项罪名侵犯的客体是与通信有关系的公共安全,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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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罪的处罚。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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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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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本罪对象。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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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
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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