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进行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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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约定;只要因违约而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的,那么违约方就需要承担起全部的责任,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走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怎么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进行确定?

一、怎么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进行确定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什么是法定损害赔偿的原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则: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采用合理预见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对其未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预测,才能计算其费用和利益,并能够正常地从事交易活动。

3、减轻损失规则。

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规定在我国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

具体的赔偿范围是需要结合受害方实际受到的损失来进行确定,一般在赔偿时可以按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按法定的条款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让违约的一方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该有的后果,所以,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就一定要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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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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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可得利益。当然,该规定也没有说仅能够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在特殊情形似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我认为预期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与违反合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项目:
1.现有财务的减少、损失、灭失等直接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是预期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利益损失的主要部分。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一辆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一个月,可乙方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外,致使该车当晚被盗,现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该购车款。
2.有关现有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与财产的损失。这种金钱与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但它往往不是履行合同义务所交付的财产、提供服务本身的财产损失,而是与这些财产、服务相关的一些附属财产和费用的支出性损失。这种损失也是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就已经能够实际出现的、确定的。如上例中甲方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等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受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必然会得到的物质利益的丧失或减少。在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还只是一种必然可以得到的未来利益,所以,可得的利益损失就不是违反合同造成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而属于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补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防止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有关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也属于实际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其与前述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的损失十分相似,两者同属于受害方当事人支出,失去的实际财产损失,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本费用是因对方当事人违约使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合同利益而产生的,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而前述的支出费用主要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具有为了对方当事人权益而支出的特点。
上述原则并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有义务停止履行或者履行准备,或者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就其债务履行提不出任何值得合理考虑的合法利益,或者有充分的条件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尚未支付价款,并且很容易有交易机会,而不进行填补易显然将造成重大损失。 这还包括债务人主动提供了填补交易机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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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扩展资料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如下:
一、实际利益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计算,具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由审查后进行判决。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1、时间点: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2、损失的最高额,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3、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
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要怎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可得利益。当然,该规定也没有说仅能够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在特殊情形似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我认为预期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与违反合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项目:
1.现有财务的减少、损失、灭失等直接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是预期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利益损失的主要部分。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一辆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一个月,可乙方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外,致使该车当晚被盗,现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该购车款。
2.有关现有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与财产的损失。这种金钱与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但它往往不是履行合同义务所交付的财产、提供服务本身的财产损失,而是与这些财产、服务相关的一些附属财产和费用的支出性损失。这种损失也是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就已经能够实际出现的、确定的。如上例中甲方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等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受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必然会得到的物质利益的丧失或减少。在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还只是一种必然可以得到的未来利益,所以,可得的利益损失就不是违反合同造成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而属于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补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防止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有关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也属于实际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其与前述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的损失十分相似,两者同属于受害方当事人支出,失去的实际财产损失,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本费用是因对方当事人违约使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合同利益而产生的,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而前述的支出费用主要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具有为了对方当事人权益而支出的特点。
上述原则并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有义务停止履行或者履行准备,或者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就其债务履行提不出任何值得合理考虑的合法利益,或者有充分的条件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尚未支付价款,并且很容易有交易机会,而不进行填补易显然将造成重大损失。 这还包括债务人主动提供了填补交易机会的情形。
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可得利益。当然,该规定也没有说仅能够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在特殊情形似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我认为预期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与违反合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项目:
1.现有财务的减少、损失、灭失等直接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是预期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利益损失的主要部分。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一辆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一个月,可乙方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外,致使该车当晚被盗,现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该购车款。
2.有关现有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与财产的损失。这种金钱与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但它往往不是履行合同义务所交付的财产、提供服务本身的财产损失,而是与这些财产、服务相关的一些附属财产和费用的支出性损失。这种损失也是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就已经能够实际出现的、确定的。如上例中甲方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等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受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必然会得到的物质利益的丧失或减少。在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还只是一种必然可以得到的未来利益,所以,可得的利益损失就不是违反合同造成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而属于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补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防止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有关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也属于实际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其与前述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的损失十分相似,两者同属于受害方当事人支出,失去的实际财产损失,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本费用是因对方当事人违约使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合同利益而产生的,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而前述的支出费用主要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具有为了对方当事人权益而支出的特点。
上述原则并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有义务停止履行或者履行准备,或者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就其债务履行提不出任何值得合理考虑的合法利益,或者有充分的条件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尚未支付价款,并且很容易有交易机会,而不进行填补易显然将造成重大损失。 这还包括债务人主动提供了填补交易机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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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进行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怎么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进行确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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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可得利益。当然,该规定也没有说仅能够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在特殊情形似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我认为预期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与违反合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项目:
1.现有财务的减少、损失、灭失等直接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是预期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利益损失的主要部分。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一辆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一个月,可乙方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外,致使该车当晚被盗,现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该购车款。
2.有关现有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与财产的损失。这种金钱与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但它往往不是履行合同义务所交付的财产、提供服务本身的财产损失,而是与这些财产、服务相关的一些附属财产和费用的支出性损失。这种损失也是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就已经能够实际出现的、确定的。如上例中甲方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等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受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必然会得到的物质利益的丧失或减少。在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还只是一种必然可以得到的未来利益,所以,可得的利益损失就不是违反合同造成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而属于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补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防止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有关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也属于实际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其与前述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的损失十分相似,两者同属于受害方当事人支出,失去的实际财产损失,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本费用是因对方当事人违约使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合同利益而产生的,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而前述的支出费用主要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具有为了对方当事人权益而支出的特点。
上述原则并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有义务停止履行或者履行准备,或者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就其债务履行提不出任何值得合理考虑的合法利益,或者有充分的条件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尚未支付价款,并且很容易有交易机会,而不进行填补易显然将造成重大损失。 这还包括债务人主动提供了填补交易机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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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综上可知,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可以是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而要是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会赔偿全部损失。如果你在索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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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进行确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如何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进行确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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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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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综上可知,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可以是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而要是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会赔偿全部损失。如果你在索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怎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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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不知道违约损害赔偿的知识,所以现在想知道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么确定的,有哪几类呢?说具体点吧。
[律师回复]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以上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么确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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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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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如何确定损失范围
购房者有权退房,可与售房者协商解除合同或在合同规定或法定条件下发送退房通知,送达即解除合同并退房。若不满足退房条件,通常无法退房。强行退房可能违约,需支付违约金。购房者在退房前应了解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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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怎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赔偿的一种,同样应当遵循全额赔偿原则。对于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以损失的实际大小为依据确定赔偿标准;对于精神损失赔偿,即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抚慰金的数额尚无明确的规定,通常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况下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呢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另一方因此理应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将重婚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中,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不论以何种名义与他人同居,均应纳入此处所称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即使因某种正当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前,均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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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
民法通则第120条仅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赔偿损失。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显然有必要加以扩大,否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上述的医疗事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仅仅要求医院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等,是远远不够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灵上遭受的创伤,理应要求加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在立法上加但是如果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不严重,一般不会支持。后续治疗费一般会要求其另行,其他费用按照规定你应该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按照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基本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可以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理解为:

一,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在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直接以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直接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

三,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受到损害,下列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人身自由权、隐私利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四是某些身份权受到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五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某些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上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概括了全部应当受到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领域。在国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也不过如此,很多并没有我们规定的这样宽泛,精神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其实也就是这些。因此,我国立法和司法在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保护民事权利方面,应当说是较为完善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在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方式方面的做法,从说法上似乎超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但在实际上都没有超出这个适用范围。就以侵害贞操权的损害赔偿为例。贞操权是一个较为有争议的权利概念,事实上它就是性自主权,在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将这个权利称之为性自主权。这是较为准确的称谓,它所概括的,就是自然人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自主支配性利益,维护性尊严的人格权。这样的权利受到侵害,理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现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那就可以放在“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范围之中,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至于所谓的“亲吻权”、“悼念权”之类的侵害,已如前文所说,都是在正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并没有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只是说法不准确而已。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四种离婚赔偿情形。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限呢?笔者认为这是必要的。这样有助于对重婚事实的检验和确认,使其具有准确性和不容推辩性。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在重婚中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判决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判决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对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事实的,则应同时判决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
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与重婚没有区别。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遗弃,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是主要损失,且大多存在对共同财产不知情现象,存在举证不能情况,这就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注重调查、收集财产证据,正确分割财产,并加大对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严惩以霸占、规避共同财产为主要目的的过错方。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笔者认为正确、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并不等于赔偿。赔偿是分割财产以外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它是以财产支付并大多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为外在形式,但绝不等于财产分割。这一点有必要在审判中分别清楚。在赔偿的方式上,也不仅仅只是赔偿损失一种,还可以同时适用其它民事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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