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捕令是直接上门吗
是会直接上门的;
拘捕令一般情况下可以拘留三天。在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加起来最多就是7天,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时间就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
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遇到公安机关逮捕令怎么办
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拘留的特点有哪些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刑事拘捕令只要下达之后,执法人员就可以上门抓人,但拘留不是最终的判决,而且刑事的拘留时间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找到相关的证据,那么才能对犯罪嫌疑人依法的批捕,如果证据不齐全,那么就需要释放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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