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押,但是不能单独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才能办理抵押。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共同共有人无法定代表权,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有代表权。否则,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外设定抵押,一般为无效。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不可以抵押的,处理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一方擅自去办抵押,是不行的,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一些家庭因为做生意会去办抵押贷款,用共同财产做抵押,双方都应当到场,在合同中签署双方的名字。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处理,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处分,包括去做抵押。如果一方在对方没有同意情况下去做抵押贷款,这样签订的合同无效。想抵押共同财产,双方到场处理,在抵押合同中签署夫妻双方的名字。
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2、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
3、公平原则
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4、竞价原则
在当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执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都是有处分的权利的,并且我国的《民法典》是新增加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但是这种权利仅在夫妻一方实施为家庭日常生活处分财产的时候有效,如果是擅自抵押的,则不在该权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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