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犯罪不属于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累犯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
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累犯是否成立是有一定的条件规定的,相关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辩护,也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缓刑期间因为处罚并没有执行完毕,不属于累犯的范围之内,因此是无法认定为是累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是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原有处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或者是从重处罚的,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再犯罪才属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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