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费用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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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诉前财产保全费用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一、诉前财产保全费用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财物、金额及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证据保全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情况。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以及侵权行为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应提供存折)、房地产(应提供权属证明)、车辆(须提供有效的全保单)、股票等所有权明确、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且没有设置担保或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财产权属凭证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其保全申请。如果申请人败诉了,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如当事人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要负赔偿责任。如错误地申请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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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受理费谁承担
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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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可以受偿保全的财产吗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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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因此,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诉中及判决后执行前对债务人财产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具体理由简述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而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将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明确了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仅有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它不同于财产担保、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可以排斥其他债权。
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赋予财产保全具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以保障判决得到顺利执行您好,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呢一般所持意见是否定的,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特定权益的优先受偿顺序外,债权的平等性必须予以尊重。如能给出详细信息
财产保全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否具备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因此,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诉中及判决后执行前对债务人财产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具体理由简述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而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将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明确了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仅有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它不同于财产担保、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可以排斥其他债权。
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赋予财产保全具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以保障判决得到顺利执行您好,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呢一般所持意见是否定的,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特定权益的优先受偿顺序外,债权的平等性必须予以尊重。如能给出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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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费能退费吗?
诉前财产保全费能退费的,一般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退还财产保全的费用。诉前财产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保全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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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可以受偿财产的保全吗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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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接受财产保全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不接受财产保全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接受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当不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时,要说明不受理的原因,如果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申请的人民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财产保全的保证金要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三、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被先予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销(××××)……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你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写明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内容)。
……(写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
附:××××人民(××××)……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制定,供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用。
2.复议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
法院不接受财产保全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不接受财产保全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接受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当不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时,要说明不受理的原因,如果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申请的人民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财产保全的保证金要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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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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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撤销(××××)……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你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写明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内容)。
……(写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
附:××××人民(××××)……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制定,供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用。
2.复议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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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费退吗
在庭审前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后,若双方协商撤诉,法院退还原告一半诉讼费,但保全费用不退。民事诉讼当事人需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缓、减、免交。具体收费方式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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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院不接受财产保全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接受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当不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时,要说明不受理的原因,如果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申请的人民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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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全的保证金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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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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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被先予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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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费退吗
在庭审前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后,若双方协商撤诉,法院退还原告一半诉讼费,但保全费用不退。民事诉讼当事人需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缓、减、免交。具体收费方式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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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院不接受财产保全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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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时,要说明不受理的原因,如果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申请的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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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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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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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制定,供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用。
2.复议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
法院不接受财产保全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接受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当不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时,要说明不受理的原因,如果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申请的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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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财产保全的保证金要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三、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被先予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销(××××)……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你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写明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内容)。
……(写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
附:××××人民(××××)……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制定,供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用。
2.复议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
法院不接受财产保全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不接受财产保全该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接受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当不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时,要说明不受理的原因,如果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申请的人民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财产保全的保证金要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三、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被先予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销(××××)……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你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写明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内容)。
……(写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
附:××××人民(××××)……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制定,供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用。
2.复议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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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费谁承担
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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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保全财产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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