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迹鉴定同一性的规定是什么
在笔迹鉴定中运用同一认定原理容易获得大众的认可。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民事诉讼中经常需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因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对笔迹鉴定结果不满意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合理理由、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把收集到和笔迹相关的材料证据送到上级鉴定部门。重新鉴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出。为了保障鉴定结果客观公正,重新鉴定应当选择另外的机构进行。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在笔迹鉴定过程中需要运用同一性原理,当事人对于笔迹鉴定结论不服的,提出合理的理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进行笔迹鉴定的机构需要具备鉴定资质,要有书面的样本,鉴定的结论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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