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合同盖总公司合同章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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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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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公司签合同盖总公司合同章是可以的。根据《公司法》当中的规定,分公司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因此,对于分公司来说是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相关的合同的,当然了,如果有总公司的授权是可以的。
分公司签合同盖总公司合同章可以吗?

一、分公司签合同总公司合同章可以吗

可以,可以把合同签字的地方写的是总公司名字并且盖的总公司章,视为总公司对合同的确认,当然是有效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所以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是受总公司委托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违约,是起诉分公司还是起诉总公司

事实上,分公司违约,是起诉分公司还是起诉总公司,要看实际情况来定: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条件许可的,可选择起诉分公司,也可以选择起诉总公司,甚至选择将两者一并告上法院的。

1、起诉分公司

当分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或有其它纠纷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只要分公司,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因此,可以收集证据资料直接起诉相应的分公司。例如与中国银行某支行发生纠纷的,有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直接去起诉该支行。

2、起诉总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违约的其后果,最终必然由总公司承担。既然总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必然可以将总公司起诉到法院,进行追责索偿的。

3、一并起诉分公司和总公司

事实上,当分公司违约后,要是分公司没有财产或无力承担违约责任,必然是将分公司和总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的,毕竟分公司始终是合同的相对人,也是违约当事人,怎能不参加法院诉讼。这样更有利保障合法利益。

公司经营规模比较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时候,需要依附总公司。比如分公司和其他的公司签订经济合同,需要盖总公司的合同章,或者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之下可以自主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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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整理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总裁和总经理一般法律意义上是一样的,而董事长一般来说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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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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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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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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