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情况确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针对负有给付货币义务的一方,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针对负有交付不动产义务的一方,采用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购销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是什么
(1)考察经销商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对方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或单位产权不清,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单位,最好不要与其合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签订合同时,经销商公司名称一定要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并且加盖公章,不能用简写或法律上根本不承认的代号。
(3)不能以私人章或签字代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要严格限定授权期限、区域,并明确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5)严格规定产品价格、退换货流程及责任。
(6)详细规定违约事项及归责问题。
(7)限定货款清算方式及日期。
(8)签订的合同要能随时掌握主导权。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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