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立案,侵占罪是属于告知才处理的刑事犯罪,而告知才处理的案件不是公安机关立案的范围。
侵占罪公安局是不可以进行立案侦查的,一般是要受害者自己告诉才能进行立案,侵占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进行办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国家司法机关对侵占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被害人告诉的,司法机关才能开始追究侵占罪行为人的刑事诉讼活动。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就是侵占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非法占有他人交给自己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在行为上都表现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两者的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3、数额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普通侵占罪并不是由公安机构立案的,而是由法院负责的,这项罪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两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的数额和犯罪主体是不同的,一个是本单位的财物,另一个是公共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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