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2、误工费:
A、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C、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乘以误工天数。
3、护理费:
A、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B、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乘以护理天数乘以护理人数。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6、住宿费:
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7、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赔偿年限乘以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A、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乘以扶养年限乘以扶养义务比例;
B、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乘以扶养年限乘以扶养义务比例乘以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11、后续治疗费:
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乘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93380元为限;农村居民151300元为限。
13、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
15、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情节不严重的话,双方可以选择协商处理,如果没有办法协商一致,或者是情节严重,那么需要立即报警处理,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通知书来协商确定如何进行赔偿,赔偿的费用包含了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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