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是否一起还房贷双方可以相互协商,并做好记录,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房贷不属于共同债务,产权是哪一方的就由哪方进行承担。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后一起还房贷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该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取得,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考虑到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清偿该笔贷款,如果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作任何考虑是有悖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
因此根据有关人民法院对处理离婚财产的有关精神,对于这类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因此,这套房屋应属产证登记人即一方所有,可要求返还自己清偿贷款的部分。
其实对于夫妻结婚之后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公证有效力,并且效力很高,如果双方觉得有必要,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进行公证,进一步明确房屋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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