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减免社会抚养费?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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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不存在社会抚养费用的征收了。目前所实施的政策是鼓励生育。所以就不存在社会抚养费用减免状况。放开二胎政策和三权政策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什么情况可以减免社会抚养费?

一、什么情况可以减免社会抚养费?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不存在社会抚养费用的征收了。目前所实施的政策是鼓励生育。所以就不存在社会抚养费用减免状况。上海离婚孩子抚养费是多少,往往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指着父母的经济状况来确定。过了十八周岁,如还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孩子抚养权; 如不上学,则不存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二、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在当代的社会,社会抚养费用是以前为一个实行计划生育所征收的一项费用,而对于我们国家目前来说的话是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相关的法律予以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用这样的一种概念。目前我们国家是为了鼓励生育,这主要就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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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什么情况能减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产税什么情况可以减免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人民团体,是指经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如从事广泛群众性社会活动的团体,从事文学艺术、美术、音乐、戏剧的文艺工作团体,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团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团体,等等。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1990年以前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1990年1月1日后,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本身没有纳税能力。至于这些单位非自用的房产,例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因为已有收入来源和纳税能力,所以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给予免税,当时主要是为了照顾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实际状况,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
房产税对于一般的居民是不会收取的,所以一般人不用过多的担心自己还要交纳这些税费,对于炒房的人来说会有一定的影响,还有房产税的实行会给房价一个较为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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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够减免抚养费
1、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2、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犯罪在服刑的。3、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而且其配偶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或者部分抚养费的。关于什么情况下能够减免抚养费,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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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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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减免的前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的时候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依然要对孩子尽一定的抚养义务,需要每个月定期给孩子抚养费。抚养费是在离婚的时候双方经过协商来确定的,日后如遇到问题可以减免抚养费。那么,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有哪些?
一、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有哪些
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作为新案件处理。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减免要有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总的说来,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主要是指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数额,因此变更的条件主要分为:
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条件
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其中,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怎么定?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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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可以减免吗,如何减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罚金能不能减免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二、应如何确定罚金的数额关于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有的犯罪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犯罪规定了一定幅度。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幅度的,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幅度的,判处罚金刑时都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罪行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手段是否恶劣,非法所得的多少,后果是否严重等等。一般说来,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不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如果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分子的实际负担能力,犯罪分子也无法缴纳,这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不利,同时由于罚金刑无法得到实际执行,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罚金数额过少,则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经济惩罚,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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