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使用税怎么进行缴纳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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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可以分清进行缴纳,一般是按年来进行计算的,根据城市的级别,大小来进行确认税额。一般城市级别越大,等级越高,那么需要缴纳的税额也就越高,最高是30元每平方米来进行缴纳。
甘肃省土地使用税怎么进行缴纳

一、甘肃省土地使用税怎么进行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也是属税收的一种,公民组织依法使用土地,那么也需要依法进行缴纳税务。而对于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方式一般是按期来进行缴纳。根据具体的使用面积以及使用的年限来进行计算。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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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
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规定》中提出: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申报,省中心会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二:缴存公积金可从银行卡每月代扣
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所以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卡中,再由省中心受托银行,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规定》中对缴存者不及时履行自愿原则的行为也有相应约束:凡脱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脱缴半年以上,经省中心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省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封存管理。
三:若在新单位就业可直接转移续缴
若缴存者的工作身份有变动,公积金账户是否可以“随人而迁”的问题,《规定》中也有明确表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四:还款满12期后可用公积金冲还贷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比商业性银行的贷款利率低,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吸引缴存者积极加入因素之一。《规定》明确,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期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冲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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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
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规定》中提出: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申报,省中心会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二:缴存公积金可从银行卡每月代扣
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所以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卡中,再由省中心受托银行,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规定》中对缴存者不及时履行自愿原则的行为也有相应约束:凡脱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脱缴半年以上,经省中心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省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封存管理。
三:若在新单位就业可直接转移续缴
若缴存者的工作身份有变动,公积金账户是否可以“随人而迁”的问题,《规定》中也有明确表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四:还款满12期后可用公积金冲还贷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比商业性银行的贷款利率低,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吸引缴存者积极加入因素之一。《规定》明确,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期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冲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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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  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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