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补贴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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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误工费补贴两者之间的区别包括性质不同,金额不同,住院津贴的补贴是社保的内容,也是属于医疗保险的内容,但是误工费是行为人赔偿的内容,包括工资,资金等,误工费确定首先需要确定误工的之间。
误工费补贴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误工费补贴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误工费和住院津贴性质不同,住院津贴是社保的内容,属于医疗保险的范围里面的,是有保险基金会赔偿,而误工费是由行为人赔偿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性质不同:误工费是对被害人的收入损失一个补充,而保险住院津贴则是按照合同事先约定好的给付;

金额不同:误工费包括了工资、资金等,一般的误工费是有固定给付模式的,误工收入(天/月/年)乘误工时间,但是住院津贴很多公司有严格的规定,一般附加的住院津贴,不会超过200元,如平安的附加一年期住院津贴,还有很多公司对于住院津贴都有严格的规定,分摊在没有的津贴,不能超过月工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误工费怎么计算

1、误工时间需要由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来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误工费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速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乘误工时间。

误工费和住院的津贴,也就是补贴是存在金额还有性质上的不同,误工费的计算需要按照误工时间,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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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债务合同诈骗两者之间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与无力履行债务的区分,关键的是把握两个特征:1、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对方订立合同。2、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根本上就不想履行合同债务,这一点一般表现在客观方面是根本没有履行的能力或者虽然有履行能力但表现为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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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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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有哪位大神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区别在
 第
一,劳动法是社会法,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相对于公法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私法性质。毕竟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又有很大的公法性质,因为毕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则,和国家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从劳动法的法律性质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的宗旨在于对劳动者的倾斜的法律保护。因为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一系列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但是,从另一方面,劳动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规定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私法性质的条款,这些也是劳动法具体私法性的特点和原因。
  第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强制性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而民事合同具有私人性,是否订立以及 口头或者是书面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第
三,劳动法中有很多强制性的条款,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是必须具备的,例如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等等,而民事合同是自愿协商的。
  第
四,劳动合同由于双方主体的不平等性,因此法律给予一方倾斜性的保护,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
你好,我是大一学生,最近在网上经常看到诈骗行为的报道,又想到一成语招摇撞骗,在想它们两个是不是一样的,所以想了解一下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是不是一样的,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谢谢!
[律师回复]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是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实施的犯罪,势必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进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两者之间又有严格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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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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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两者区别在什么地方?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两者区别在两者责任主体不同。停工留薪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责任主体是用人企业,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误工费是针对侵权人而言的一个概念,属于民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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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主谋和主犯量刑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呢?有哪位大神知道的吗?能否给个意见说一下呢?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 残、自 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如果是从犯,应该比重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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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误区之钉子户
钉子户采取还是一种被动、消极的抗争,这种抗争方式最核心的前提是有一个相对开明的政府,如果您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那么被征收人更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壮大维权力量,该申请行政复议要申请行政复议,该提起行政诉讼要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才可能更大概率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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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朋友喝酒后开车,被警察拘留。感觉很严重,但这方面我们也不是很懂,想请问什么是酒驾和醉驾?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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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驾和醉驾酒精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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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酒精测试:达到或超过80mg/ml的。
(二)酒驾和醉驾新规定
醉驾:
1、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
2、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责;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驾:
1、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2、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
3、酒驾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且5年禁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是关于什么是酒驾和醉驾问题的回答。
自己学习到这个内容,分不清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二者之间的区别,可以帮忙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吗。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合同目的不同
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尽管承揽人最终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
(二)合同对标的物的特定性要求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特定的标的物,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三)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不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定作物具有特定性,定作人在市场上不易直接购得;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但多为种类物。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四)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权利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任务,在不对其工作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同时,定作人如发现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
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即使在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
(五)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
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六)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七)合同的留置权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八)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支付给承揽人的报酬是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本身的对价;而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格。前者是劳动的报酬,后者是物的价值,二者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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