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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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有哪些

一、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二、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从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卖淫,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员,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出卖肉体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意图迫使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卖淫。

此外,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一般的介绍嫖娼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但也不排除实践中存在的貌似介绍嫖娼,但实为介绍卖淫者的帮助者,可以成为介绍卖淫罪共犯的情况。现实生活中,介绍嫖娼行为中的介绍嫖娼者与介绍卖淫者之间关系可能是复杂多样的,正确的方法是辨清介绍卖淫者和介绍嫖娼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介绍卖淫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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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组织卖淫和介绍卖淫?
组织卖淫的界定是通过不同的手段组织和控制了多个卖淫者实施卖淫的活动,而介绍卖淫的罪犯则更像是充当一种中间人的角色,他们会为嫖娼人和卖淫者之间提供一定的联系,并且使本次违法活动可以顺利的完成并从中得到了一定的违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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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2、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怎么认定,组织介绍卖淫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怎么认定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所以有组织的行为,组织的故意都是构成本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组织卖淫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 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 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 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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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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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组织介绍卖淫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怎么认定 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所以有组织的行为,组织的故意都是构成本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组织卖淫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 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 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 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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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最近舅舅嫌工作挣钱少的,就在外面介绍别人卖淫嫖娼的,后来被公安处理的,对于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是怎样的,请您给予相关的解答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我姐姐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情况,就涉嫌协助组织他人进行卖淫了,已经给组织很多场了,从中给大家提供场地等,已经被抓起来了,那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如何判?
[律师回复] 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经常有律师甚至法官、检察官搞不清楚上述几个罪名之间的关系及区别。因为这几个罪名之间存在交叉,在具体适用上也确实存在诸多模糊之处,下面,笔者就简单谈谈这几个罪名之间的区别,以供大家参考。
  
一、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三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根据其定义,可以看出,组织卖淫罪的实质就是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另外,根据定义我们还可以思考一下,构成组织卖淫罪的都是哪些人?首先,笔者在此要构建一个三层的金字塔,我们在办理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中,基本上都会有这样一个感受,就是整个团伙有一个严密的等级或者分工,在这个团伙中,最顶层的是组织或者管理者,这些人负责搭建这个团伙的整体框架,比如谁负责出资、谁负责招聘卖淫女、谁负责管理卖淫女等等,他们也就是常说的领导;第二层的是一些从事具体工作的辅助或者帮助人员,比如打手、财务人员、接送人员、望风人员等等,他们在整个团伙中的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顶层人员让他们去做什么他们就去做什么,受第一层人员的领导从事工作,领取固定的薪资;第三层的是具体的卖淫女。通过构建这三层体系,我们就可以很容易的区分谁构成组织卖淫罪,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谁构成治安处罚。
  
二、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最的区别
  对于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可以通过构建金字塔的形式进行区分,但是对于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就很难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因为这两个罪名的主体并不在一个体系之内,举个例子来说就是,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体都在一个箱子里面,受这个箱子约束,但是介绍卖淫罪的主体却在箱子之外。他们具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不是组织卖淫团伙中的成员,虽然也经常为卖淫团伙介绍嫖客,但其业务是自由的,既可以为这个卖淫团伙介绍嫖客,可以为其它卖淫团伙介绍嫖客,并不隶属于某个卖淫团伙。另外,介绍卖淫罪的触犯者手下也不控制卖淫女,仅仅是起到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作用,待到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的交易完成,从中收取介绍费。
  
三、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我们再来看看,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区别。如上所说,组织卖淫罪的团伙都有一套比较详细的制度或者规定,比如,请假是否需要向老板汇报,小姐是否能够来去自如;比如,是否规定何时上钟,何时下钟;比如,谁引导嫖客到卖淫女的房间等等,对卖淫女以及交易都有严格的控制,这种控制指的是管理,而非指人身控制。那么容留卖淫罪,相比较组织卖淫罪就要松散很多,我们办理最多的容留卖淫罪,就是浴室、足疗、KTV的老板,在这些场所内,有一部分人从事正当的按摩、足浴等活动,但是在从事正当生意的同事,往往也从事一些卖淫行为,老板对于她们的行为也是明知的,或者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老板也从中收取一部分的提成,老板对于卖淫女既不控制,也不组织,更不强迫。对于此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容留卖淫的行为。
  最后,笔者建议大家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一定不能鼻子眉毛一把抓,既然法律对这四个罪名进行了区分,并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就应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的情节进行细化、细分,只有把各个情节进行了分解,才能准确找到案件的辩点和进行准确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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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怎样界定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前者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后者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后者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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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表哥在外面是做组织卖淫的,最近听伯母说他被派出所抓的去了,因为现在杭州抓的紧,他干的这个行业本来就不健康家人也多次劝他不要干这行了,组织介绍卖淫罪量刑多少
[律师回复]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婶婶手中有不少女员工信息,有人为了能够赚钱,就通过婶婶的介绍,就进行卖淫了,主要是婶婶帮忙给介绍客户了,那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性质不同
组织卖淫罪为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
2、体系不同
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容留介绍卖淫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
3、量刑标准不同
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介绍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以经营按摩店、足浴中心、休闲屋的形式设立专门或主要进行卖淫的场所,后以主动招募或积极允许的方式收容卖淫人员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对此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笔者认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查明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卖淫是一种非法行为,除非是大型的犯罪集团,一般组织卖淫者不愿通过合法的途径设立正规的经营场所。
而由于容留卖淫是一种次要的辅助行为,收容者一般会通过工商登记成立合法的营业机构,一方面从事正当合法的行业,另一方面以此掩饰其进行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
其次,审查行为人的经济管理方式。组织卖淫与收容卖淫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控制。
由于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不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控制,其为在卖淫活动中渔利,行为人一般会要求卖淫人员在收取卖淫所得后按既定条件直接向其支付现金,否则卖淫人员离开后将难以获得利益。
组织卖淫则相反,由于卖淫所得收入由组织者支配,组织者在经济管理上往往会制作台账,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次数、非法所得数额进行登记,以便分配违法所得并监管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
最后,查清卖淫、嫖娼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卖淫人员的陈述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对其进行组织、控制的关键,不需絮说。
由于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一般不干涉卖淫人员的具体卖淫交易过程,所有嫖娼人员的陈述同意能直接地反映卖淫人员与收容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嫖娼人员陈述其直接与卖淫人员商量交易价格、将嫖资直接支付给卖淫人员,且在此过程中收容人员无强制干涉的,可证明收容人员并非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反之,则可证明收容人员对卖淫人员进行了组织。此外,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处理要注意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注意规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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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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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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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哪些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
[律师回复]
一、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哪些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你好,最近听说我们这块儿有组织卖淫的。我很担心自己的家里人受害,请问有关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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