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新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离婚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是最主要的就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自离婚申请三十日内,夫妻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在离婚冷静期后,留有三十日来让夫妻来领取离婚证,超出期限的,同样视为放弃离婚。第二点规定的是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即不满两岁的抚养权归母亲;两到八岁的有夫妻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八岁以上要按照孩子的真实意义。
第一,出示结婚证以证明二人的夫妻关系。
第二,提供夫妻婚后感情变化证据以及原因。
第三,夫妻双方分居达两年以上可协议离婚,前提是没有感情,并且须提供证明。
第四,子女问题。夫妻双方如有子女,须提供子女情况以及抚养情况证明材料、成年子女有没有经济独立、子女和父母的关系融洽度以及夫妻双方对未成年的子女抚养是否有义务。
第五,财产问题。双方共同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材料,包括双方的收入情况,存款数额等等。
第六,其中一方需经济补偿的话,提供财产约定书;有老人需要照顾的,也要提供材料。
第七,婚后如一方父母子女购买的房产,按照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非共同房产。
第八,女方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内或者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过如果法院受理男方申请的话,也可以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离婚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办理相关的手续,需要经过离婚的冷静期,孩子的抚养权按照规定判决归属,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符合条件办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