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否则离婚的时候是不存在“净身出户”的说法的。“净身出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
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民法典》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
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签订《保证书》来进行约定,但这类婚姻保证书并不是全部有效。
(1)、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签订此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
(2)、“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在签订婚姻保证书时,最好有第三方介入,如社会基层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同事、朋友等参与、见证,以此来更好地确保婚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前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注意,仅仅只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就是说也可不这么分,甚至多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出轨与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有过错一方自愿净身出户的话,无过错方很难通过法律手段使其净身出户。
此时只能与对方进行充分的协商,而一般都是在对方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导致了夫妻离婚的,那协商由对方净身出户才是比较容易接受的。但要是由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此时一般是不会做出净身出户的判决。
我国的法定的离婚方式是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的,如果是想让对方净身出户,也就是让对方在离婚的时候不带走任何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此时只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只要是一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就是可以净身出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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