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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合同有走账怎么认定虚开发票?
有合同有走账认定虚开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去判定。根据以下规定,不同时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仅仅只有合同与款项往来记录,仍然可认定为虚开: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虚开发票案件中自首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五、虚开发票案开庭后的法庭辩论流程有哪些?
(一)公诉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虚开发票的表现形式非常多,嫌疑人可能会用其他的方式去掩盖虚开发票这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在当事人提供了合同和走账记录的情况下就直接结案,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可以根据以上三方面的要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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