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追究期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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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犯罪追究期的计算方式包括一般犯罪的计算和连续犯罪的计算两种方式的,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连续犯罪的追诉期限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并且也是要注意不同的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的限制的。
刑事犯罪追究期怎么计算?

1、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一般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其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司法实践中,在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时需要先知道这是一般犯罪,还是连续性犯罪。不同情况的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寻找立法理由。既然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说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失,故需要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其中往往要根据每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追诉期限,而要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话,则追诉期限可以达到20年。并且,在20年之后,如果认为还是有追诉必要的,在经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后,仍旧可以进行追诉。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其实都是有着一定的期限的限制的,就拿刑事诉讼来说,此时就是存在着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追诉期限并不是固定的,不同的犯罪罪名是有着不同的追诉期限的,所以在对犯罪行为人追诉的时候要及时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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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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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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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此处审判时包括羁押和提起公诉的整个期间,只要妇女在这个时候怀孕就不得判处死刑;
此处怀孕是指审判时怀孕,并且不论宣判前是否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也就是说只要妇女在审判期间有过怀孕事实就不得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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