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是用合议庭审理的,只有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适用独任审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二、民事诉讼合议庭的职责有哪些?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三、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的原则有哪些?
1、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2、保密原则。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可见,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能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之外,其他情况下民事纠纷都由合议庭审理。正式开庭审理前法院会依法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后会提前通知当事人,民事案件是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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