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主要责任方为主体,民事以及刑事诉讼也是根据事故主要责任方为主体提起诉讼。
其中有明确指出:
因行驶中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交警以及电子警察调查鉴定确认事故责任方后,由责任方对无责任方进行民事赔偿。
造成事故结果非常严重的会被依法行政拘留并且接受刑事诉讼被法院判决负责刑事责任,严重者可入刑。
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会根据几种情况来认定责任方赔偿:
1、直接责任赔偿原则(主要过错方赔偿以及责任分摊情况下比例赔付)
2、垫付原则(车辆保险方前期垫付赔偿以及道路救济基金对肇事车辆、没有交强险车辆的前期垫付赔偿被害人)
3、替代赔偿责任原则(车辆缴纳的车全险和交强险代替车辆责任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
4、以上情况是针对大体普遍的车辆责任事故追偿原则,下面要提到的是特殊情况下赔偿主体责任认定:
二、部分所有权责任人赔偿主体认定
1、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与单位有无实际利益关系,既车辆挂靠单位的情况下,单位是否从挂靠车辆中获取收益。
如果挂靠车辆向挂靠单位支付管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挂靠单位在挂靠车辆没有缴纳交强险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挂靠车辆车主没有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挂靠单位应该部分赔偿受害人,挂靠单位不能免责。
反之,挂靠单位没有向挂靠车辆收取获得利益的,挂靠单位方没有赔偿责任。
2、被盗车辆赔偿主体责任是谁,这种情况下的机动车无论有否交强险等相关保障,机动车原车辆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都不能作为维权诉求主体向其追偿。
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向盗窃犯罪人提起诉讼,盗窃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找不到犯罪行为人的,上文提到了垫付原则,可以向原车辆车主或保险公司提前追偿。
3、(出租车辆)主体责任认定,出租车辆责任认定比较复杂,事故责任如果是雇主安排从事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雇主以及驾驶人都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如果是驾驶员没有接受雇主指挥,个人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由行驶当事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与雇主没有关系。
如果驾驶员是听从雇主安排行驶车辆中受到伤害(并且并不是责任主要方的,应当向事故主要责任人追偿的同时也可以向雇主追偿)
4、借出车辆责任认定,与上面提到的雇佣车辆关系差不多,如果出借车辆双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双方均有赔偿责任。
如果出借人将车借出后并且对车辆没有了管理权,那么实际使用车辆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与出借人无关。
反之亦然,出借人没有丧失车辆管理权的,出借人承担部分责任。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得知,交通事故诉讼赔偿当然是以事故造成人为主体啦,谁犯错谁赔偿原则。
多方责任的也可以共同起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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