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两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第一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一房两卖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在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并已过户的,出卖人又把房产高价卖与第三人
此种情况应该保护在先买受人的权利,其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其在先买得并已过户,不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后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二)签订买卖合同,但都没有办理过户的
此种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实际履行问题,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问题。
1、由于都没有办理登记,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各个买受人均具有同等的请求权,即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不存在谁签订合同在先谁就可以主张履行合同,此即债权平等。
2、要看数个买受人有平等的债权请求权时,要综合看该债务是不是可以实际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一般会考虑下列情形:
第一,买受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如果一方买受人搬进居住、使用,则应当多考虑实际居住的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买受人是否已经付清房款,如果一方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则应当考虑已付清房款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
第三,房产是否有买受人的附加值,即该房屋是否已被买受人装修,修缮等增加房产价值的行为,则应当考虑支持该买受人请求。这些因素是综合考虑的,综合把握,从而确定最适宜实际履行的一方。
3、在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后买受人又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并已经过户登记的。此种情况,一般是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先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在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在先买受人利益,那么可以要求撤销买卖行为并变更登记。即使在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与在先买受人签订来买卖合同,只要付出更高的购房款,此是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应当保护在后买受人通过登记而取得的所有权。
无论是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还是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之中只能存在一个出卖人和一个买受人,如果出卖人或者是开发商将一个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此时第一买受人和第二买受人都可以当然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