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时债务如何认定?
1、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
2、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债务的成因的审查,主要是看债的发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
3、欠条的效力性审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内容。
4、借款的事实虽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资,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5、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
在离婚案件中,大多数夫妻对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债务分割等问题都会产生不小的纠纷,其实夫妻债务的处理方式很简单,只要是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则,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该笔债务就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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