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回避由谁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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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机关行政回避基本上由公安机关决定。但实际上也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的。比如公安机关负责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形,此时应当是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回避。
公安机关行政回避由谁决定?

一、公安机关行政回避由谁决定?

不同的办理人员由不同的人作出回避决定。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这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作出的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办案人员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

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

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

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不同的办理人员由不同的人作出回避决定。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制度在当代中国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制度,实际上目前回避不仅仅是包括司法回避,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是会存在回避情形,比如说普通的办案民警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回避。至于关系管理负责人述要回避的,应当是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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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回避由谁决定?
处理行政案件时,公安机构需要进行回避的,需要由上一级公安管理部门决定,案件的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院的院长来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需要进行回避,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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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由谁决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由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关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可以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效。
在法庭审判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公诉人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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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由谁认定
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的回避,应由其所属单位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共同决定。回避制度指审判员等人员在特定情形下退出案件审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这一制度旨在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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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各位律师好,我一朋友因为现在被行政拘留了,所以对于我国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的啊?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
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折叠编辑本段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特征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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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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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或者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或者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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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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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员进行确定。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侦查人员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此时是可以要求进行回避的,应当由负责人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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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朋友因为不服审判想要申请行政复议,想要咨询一下由谁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 [2]
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有执行的义务。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有无条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就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措施编辑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根据被执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
(一)对申请人执行采取的措施
对申请人强制执行采取的措施有:
1.强制拘留;
2.强制划拨;
3.强制扣缴;
4.罚缴滞纳金;
5.强制变卖财产;
6.强制收购;
7.强制许可;
8.强行拆除,强行退回。
(二)对被申请人的执行采取的措施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罚款。
3.具有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强制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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