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需要12个月左右的时间。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最长时间是不能超过12个月的。当然了,如果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也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办理继续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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