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指定监视居住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符合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三、对哪些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五、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逮捕申请法律援助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六、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逮捕嫌疑人后的侦查期间是多久?
1、逮捕嫌疑人后的侦查期间一般是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监视居住期间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犯罪,嫌疑人所作所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等,如果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相关部门可以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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