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如何作证?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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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需要由当事人申请,之后证人需要在法庭质证的时候陈述事实以及接受法庭的补充询问。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必须的环节,因为证人证言一般可以作为最主要的定案根据,人民法院一般采纳证人证言比较多。
民事诉讼证人如何作证?

一、民事诉讼证人如何作证?

(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二)查明证人身份、交代法律责任及证人保证。

证人到庭后,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查明证人身份,成年人应向法庭交验身份证

(三)证人陈述事实、法庭质证和法庭补充询问。

证人写下保证书后即由证人陈述其所知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在进行法庭质证时由证人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即主询问程序和反询问程序。

(四)证人退庭。

证人在回答完诉讼各方及法官所提的所有问题后,法官应最后询问证人是否还有话要说,如有,法官应视证人陈述的具体内容,恢复该证人作证情况的适用程序,如没有,法官则应当宣布证人作证完毕。

二、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1、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2、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3、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在民事诉讼的证据中,证人证言被称为”证据之王“,在民事诉讼的定案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每一个证人都有着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基于害怕被他人报复的原因而不想出庭作证的,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案件的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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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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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责任:拘留、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伪证罪的处罚视犯罪情节而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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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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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行为,一般多多少少构成了妨害司法类的犯罪,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伪证者的制裁可以从轻掌握,进行批评教育则可。如果伪证足以影响案件事实,但法官未采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设计的罚款、拘留按情节适用。如果伪证影响了法官公正裁判,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法律规定对个人进行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则显得较轻(除非伪证者能证明法官故意采信了其伪证)。由于中国的伪证罪仅为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此定义及为狭窄,因此,必须灵活而合理地运用刑法307条和自由裁量权等严厉地惩罚(民事)伪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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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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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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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
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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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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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中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一、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作证的形式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 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许可; ( 2)、人民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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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在民事诉讼中能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 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 二、“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 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 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借钱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到,乙不承认借钱一事。结果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 四、收条与发票的区别。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支付货款或费用一方也常常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货款(费用)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民事诉讼中证人可以出庭作证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一、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作证的形式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 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许可; ( 2)、人民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一、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作证的形式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 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许可; ( 2)、人民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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