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在法定情形下能单方解除抵押合同。
具体情形有:
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包括哪些类型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3、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4、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个人通过抵押财产来进行借款的,如果一方在合同届满时明确表示不履行归还债务的责任,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以及一方延迟履行归还债务,多次催促都没有履行归还债务,那么抵押权人有权利单方面的解除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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