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并不是一定要求是双务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代位权可以不要求是双务合同,但是一旦双务合同形成,在双务合同中互相负债务的情况下,后给付一方不能给付,先给付的一方有权力行使不安抗辩权。
1、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2、相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二、代位权的规定是什么?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3、实施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双务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这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义务。比如说在买卖合同当中,其中一方当事人是需要交付货物,而另外一方当事人是需要交付价款,因此就会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并不要求一定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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