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
1、定义: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3、实施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双务合同
1、定义: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2、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的整理。在一般情况下,代位权可以不要求是双务合同,但是一旦双务合同形成,在双务合同中互相负债务的情况下,后给付一方不能给付,先给付的一方有权力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具体的债务情况较为复杂,可以授权当地律师代理。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关于代位权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门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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