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法律规定什么是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凭单方撤销的意思就可使合同溯及自始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同时,它是基于合同所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具有从权利的性质,因此不得与基于可撤销合同所生的权利相分离而转让。
因撤销权在性质上是形成权,因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但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不排除撤销权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并能产生撤销权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无权代理撤销权的期限是多久
(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
(2)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
合同撤销权就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由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的期限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一年内都可以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之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取消。第二种是由于债权人意志之外的原因不知道撤销事由发生,撤销权可以延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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