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发现漏项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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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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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标之后有漏项出现,要根据合同和投标书进行的判断,若是招标方的过错,要由招标方承担责任,如果是投标方的过失,需要由投标方负责。中标之后会下发中标通知书,会与中标者签订书面的合同,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后发现漏项怎么办?

一、中标后发现漏项怎么办?

需要根据情况处理,可以依照合同、投标书、招标书、施工图来判定,如是招标书中甲方办给出施工图,自己算错了工程量的,应由自己负责,如是甲方更改图纸造成的增加,应由甲方负责相关造价。

发现招标清单严重漏项要看施工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工程量的认定方式,如是招标书中甲方给出工程量,按此投标的,应可向甲方提出调整工程量。如果签定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或者是包干价合同,这种情况下可能承包单位就要承担这部分损失,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包含了工程量的风险。如果签定的是单价合同,只是对建设单位来说对工程总投资可能出现超支问题。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同时约定投标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提出异议,超出该期限或中标签订合同后,则不得再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二、中标通知书什么时候发?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为确保中标通知书对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中标通知书只能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且无异议)发出。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之后出现漏项,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确认中标后会下发中标通知书,还会将中标的结果进行公示,然后跟中标人签订书面的合同,明确中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现中标之后施工单位迟迟不开工的情况,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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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发现漏项怎么办?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中标后发现漏项怎么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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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发现漏项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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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发现漏项要怎么样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中标后发现漏项要怎么样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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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前段时间我的弟弟因为。工作的事儿,现在被人家起诉了。虽然咨询一下有关对判决执行漏项该如何提起上诉。
[律师回复]
1,对于一审未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对于遗漏诉讼请求,不能调解的发回重审。
2,对于生效判决,判决遗嘱诉讼请求的,可以申请再审。
3,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我哥哥这几天要签合同了,听他说是之前有一份合同的从属部分,比较着急,咨询下工程漏项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有规定如下:
1、如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是,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即实际施工项目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如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清单项目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有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1)原有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调整;2)原有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有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按以上条款的话,漏项的部分,可以进行双方调整的。一般甲方都能确认的,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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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发现清单漏项怎么办
在执行单价合同时,允许增补漏项;而总价合同则可能视为违约。合同若有特定增补条件,应遵循;若无约定或不明确,需双方共识与授权处理。因招标人信息不全或错误导致的漏项可增补,但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的漏项,若金额超过利润或可承受范围,可适用合同重大误解原则,通过协商决策是否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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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在法院进行判决了,现在需要进行上述了,咨询大家关于对判决漏项该如何提起上诉的呢??
[律师回复]
1,对于一审未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对于遗漏诉讼请求,不能调解的发回重审。
2,对于生效判决,判决遗嘱诉讼请求的,可以申请再审。
3,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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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发现漏罪如何并罚?
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俗称为先并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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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合同外漏项费用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有规定如下:
1、如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是,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即实际施工项目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如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清单项目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有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1)原有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调整;2)原有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有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按以上条款的话,漏项的部分,可以进行双方调整的。一般甲方都能确认的,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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