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花钱减刑,但是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二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减刑的程序是什么?
(一)、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二)、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四)、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以及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五)、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六)、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不得延长时间。
犯罪分子在判刑期间表现良好,例如抗御自然灾害、舍己救人、阻止他人犯罪、创造发明等,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减刑的,所以减轻的前提是由优越的表现,不能通过花钱来办理减刑,犯罪分子在监狱里面好好表现,会记功并且可以申请减刑。
在当代的社会,因为存在相关违法犯罪的活动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后,那么是需要按照判决书当中的内容来执行刑罚的,这段时间若积极的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是可以减刑的,但是通过花钱这种方式肯定是不能够进行的。而且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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