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书同居期间可以签署,签署该协议的同居双方,若是后期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置共同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的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4)协议的生效、撤销;
(5)违约责任。
二、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下两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
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同居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之中是比较常见的。
同居双方在获得结婚证后,享有被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有些男女双方为了避免在结婚后,因为财产的归属发生纠纷,而会在同居期间,就协商拟定共同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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