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迁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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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安置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

一、还迁房算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安置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是取决于获得财产时候的婚姻状态,如果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话,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进行分配的,如果婚后财产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属于个人的,那么也应当认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而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进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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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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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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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由此可知,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在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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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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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我国相关的拆迁房屋属于个人的应该按照个人财产进行办理,如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财产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办理分割。相关的婚姻双方在结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进行办理,如在婚姻期间内取得的财产按照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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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款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一般有哪些方式?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2)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3)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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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所获得拆迁补偿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实践中很多个人所有的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离婚的时候一方主张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而另一方就主张自己作为配偶以及家庭成员,根据拆迁政策是对拆迁补偿利益享有权利的。究竟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呢?
笔者认为,另一方要想对上述拆迁补偿利益进行分割,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时间性
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前,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后才发放拆迁补偿款或者是取得拆迁安置房,则因为整个拆迁的过程都是发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没有参与整个的拆迁,也不是拆迁所要考量的因素。婚内发生的仅仅就是拆迁补偿利益的取得行为,这是一方对婚前房屋产权的自然延伸,是在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予所有人的一种补偿,另一方当然也就无法要求分割;如果仅因拆迁,就将原有的个人房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内,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内,此时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行为发生时所要考量的因素,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
2、因素性
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拆迁补偿利益(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等),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仅仅因为这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完全忽略另一方的权益,显然也有违公平原则。
3、作用性
如果一方的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一方可以选择按照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积来取得安置房或补偿款,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存在差异。不可否认如果一方选择按照家庭人口的方式进行补偿,配偶是应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原始生成,也非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是一方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作出选择后产生,如果一方最终若未按人口方式结算,也会按照原房屋面积结算,故配偶所享有权利价值不应超出一方在作出选择时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配偶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利就只能是其依靠其身份因素起到绝对贡献作用的那一部分,也就是一方因选择按人数结算后比按原房屋面积结算多出的财产。
基本案情
汪某、罗某于9月19日登记结婚。罗某婚前在武汉某处有面积8
5.9平方米的房屋一栋。2010年9月23日,罗某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罗某所有的上述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款为人民币97940.8元,罗某用该拆迁补偿款购买一面积为9
7.87平方米、价款为人民币82718元的还建房屋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罗某支付人民币1522
2.8元;
还建房屋的价款按如下方式确定: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则有6
8.72平方米(8
5.9×80%)可按补贴价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购置,有
1
7.18平方米(8
5.9-6
8.72)可按成本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300元购置,剩余
1
1.97平方米按新建统建房屋的市场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600元购置。但还建房建成后进行分配时,罗某分得了一套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某处、面积为9
7.17平方米的房屋,其在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时选择了按人口数计算价款的方案,即:享受分房人员按罗某和汪某两人计,因每人享有40平方米的补贴价购置资格,则有80平方米可按补贴价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购置,有
5.9平方米可按成本价每平方米人民币
1,300元购置,剩余
11.27平方米按市场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600元购置,则还建房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73702元,拆迁补偿款最后核定为人民币10043
5.8元(含残值人民币2495元),两相抵扣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罗某支付人民币2673
3.8元,该款项实际由汪某领取。该房屋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对于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上意见不一致,调解过程中汪某认为其为该房屋提供了40平方米补贴价购置面积,故而主张或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分割或由罗某向其补偿人民币4万元[40×(1600-600)],罗某认为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
裁判理由:
认为:关于房屋分割,诉争房屋系由罗某个人婚前房屋拆迁在婚后还建所得。根据当地的拆迁还建政策,安置房包含了补偿款和优惠价款两层因素,补偿款系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在转化过程中并不改变其权属性质;优惠价款分为根据原房屋面积确定优惠价面积而产生的优惠价款和根据人口数确定优惠面积而产生的优惠价款,前者是基于原房屋而生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权属上归被拆迁人,后者是对被拆迁人相关人口的安置,权属上与被安置人口相关。
本案中,罗某用其婚前个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购置安置房,如其选择按原拆迁房屋面积结算,则补偿款及优惠价均为其个人财产,故安置房亦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考虑到按人口数确定的补贴价购置面积较之多
11.28平方米(80-6
8.72)、优惠价款亦多人民币7896元,遂根据最优原则选择了按人口数还建的方案,以期进一步获得人民币7896元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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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迁房是否算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还迁的房屋是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话,那么还迁的安置房就是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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