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车祸对方全责损失有由谁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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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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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网约车车祸对方全责损失有由谁赔偿,APP预约发生事故理赔风险提示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网约车车祸对方全责损失有由谁赔偿?

一、网约车车祸对方全责损失有由谁赔偿

1、擅自用于运营,保险公司可拒赔如果乘客受伤,可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得到理赔,但商业保险的理赔要求,往往都得不到支持。

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

根据《保险法》第52条,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

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

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2、约车平台应负责在网络约车服务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平台作为商事交易平台,最大限度的给交易双方提供了资源。

当乘客通过网络预约叫车服务,必须先向平台方支付车款,随后平台再通过其他支付方式将部分车款返还给司机,实现共赢。

平台方作为管理者和组织者收取了类似于“管理费”的费用,一旦乘客因乘坐叫车平台约来的车辆出现事故,平台方也应该成为责任主体

日前,中国保监会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约车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

二、APP预约发生事故理赔风险提示

1、预约车辆如为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理赔风险。

根据《保险法》第52条,商业车险条款一般约定:

因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目前,有一定数量的非营运车辆以家用车性质投保,却有偿提供“专车”、“拼车”等营运服务,并未与保险公司就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协商一致。

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2、赠送保险的保障范围一定要看清。

经核实,有手机应用软件公司已与保险公司合作为预约出租车提供“承运人责任险”、为代驾服务提供“代驾人责任险”来保障乘客利益,但我会也发现部分应用软件公司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请广大消费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保障范围做到心中有数,以免上当受骗。

希望广大保险消费者在利用手机应用软件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提高风险意识,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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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精神损失费由谁赔
关于车祸精神损失费应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受害人出现伤亡情况的话,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则应该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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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生车祸后车辆损失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一、发生车祸由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发生车祸后怎样确定赔偿比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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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律师回复]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有挂靠单位的,被挂靠单位常常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的,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问题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7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原车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开大车时发生了一起车祸事故,想咨询一下车祸精神损失费由谁赔?求帮助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对于车祸的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责任人(一般是车主)是有义务赔付的;
其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亦是有义务赔付的,但其它商业险一般认为是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的。
一、若是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依据第三者利益保护原则及保险分担风险原则,交强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性质上来讲已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它承担的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二、若是商业险,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在商业险中大都约定精神损害不赔,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2、 《保险法》66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参考规定:依据保险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等,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承担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议:审判实践中,受害方及车主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超出车主与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的约定,是会得到法院认可和支持的。因此,在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主张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扩大的损失由谁负责,未违约方任损失扩大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扩大的损失由谁负责2009年2月4日,原被告公司之间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223。8万元的钢材,全部货物于2月20日之前交货。原告于2月9日向被告支付货款200万,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同年2月25日,原告又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对方出售总价款为243。96万元的钢材,数量、规格均与原被告2月4日签订的合同一致,但两份合同直接的价差为20。16万元。原告向称,因被告未能按约交付钢材,致使其无法向第三方交货,被告的违约行为实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1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这部分可得利益的损失。庭审结果:被告辩称,原被告订立的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月20日前,原告于2月25日在明知被告未能供货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订立供货合同,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原告的故意行为造成呢个的,该损失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在09年2月4日成立的合同关系中均有违约行为。但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依法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按照此义务,被告违约后,原告应当采取错失,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不得采取不合理的行为促使损失扩大。被告至09年2月25日未按约交货,作为09年2月20日即可依合同受领货物的买房,原告在明知被告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仍与第三方签订转卖合同,设定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减损义务,对于由此扩大的损失,原告不得要求物资公司赔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违约方任损失扩大要承担责任吗《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即为减损归责,减损义务是法律为促进诚信、维护公平而课以赔偿权利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该义务内容既包括积极作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包括消极的,以避免造成新的损失。作为企业方,应加强法律意识,哪怕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己方也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减损义务,如企业在对方违约后,避免损失扩大的意识不强的话,很可能最终由自己来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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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2、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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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乙方违约,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赔偿金额应该由谁确定?
[律师回复]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包括以下两种损失:
1、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或依约可获得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这种可得利益损失,如预期纯利润等。
2、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而造成的间接损失。例如因健康权受损害不能参加劳动而少收入的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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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对方全责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是需要赔偿的,受害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一般在支付赔偿时是可以按受伤之后对精神造成的实际损害来进行确定;除了此费用还可以要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因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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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
一般情况下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扶养人按照实际年龄计算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既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被扶养人计算二十年,但是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未成年人指受害人法定的被扶养人,其他扶养人指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有数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
交通费凭票赔偿;
当地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以及职工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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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车辆贬值损失怎么算?
车辆损失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以下情况情况:1、车况:车辆是否撞过(车架受损就不值钱了)。是否经常保养维修,车辆的行驶情况是否良好。油耗是否正常。外观的新旧程度。2、时间或行驶公里数:车辆的出厂时间。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多少。3、费用:保险、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是否齐全。有无违章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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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车辆损失该怎么鉴定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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