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具体而言,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如何认定侮辱罪
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
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
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
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
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
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
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侮辱罪其实是属于情节犯的,犯罪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侮辱他人并且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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