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罚款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二、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人如何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安全事故责任人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要如实的上报,如果遇到欺瞒不报的情况只会加重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如果遇到无法赔偿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一些措施,比如说分期缴纳罚款或者减免一部分罚款,拒不缴纳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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