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出现了私闯民宅且有辱骂他人的行为。
私闯民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构成辱骂罪的要件是什么
本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
1、必须要有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
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暴力侮辱。
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
如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
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
“例如:
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
”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
四是文字或图画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马路上、街道里谩骂他人的,属于公然侮辱。
“多数人”并无确定的数量要求,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对方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进行判断。
例如,在住宅内向一家四口侮辱他人的,一般不具有公然性。
但是,在被害人工作单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则具有公然性。
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
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
但是,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利用电子邮件、网络侮辱他人的,也成立本罪。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即使是恶人或者徒有虚名的人,也能成为侮辱的对象。
但是,对于公然揭露有损社会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本罪。
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法人也不能
4、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
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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