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确实还不了,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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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审判。2、持卡人还可以与银行协商还款,如果能在判决前偿还所有欠款和利息的,还可以请求银行撤诉,以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信用卡确实还不了,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信用卡确实还不了,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

一、信用卡确实还不了,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

1、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审判。

2、持卡人还可以与银行协商还款,如果能在判决前偿还所有欠款和利息的,还可以请求银行撤诉,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没有撤诉,对于法院的判决也应积极履行,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还可能构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能在判决前偿还欠款的,一般法院会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信用卡欠了很多还不起,是怎么判决的

法院判决信用卡逾期行为一般是三种结果:

1、没有可执行的财产:

如果你自身确实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一般都是做出调解。而此时你应当主动联系银行协商,说明自己实际收入情况。银行也会针对性调整为个性化还款方式,最长不超过5年60期免息还款。

2、有可执行的财产:

如果你有能力还款,或者有相关的财产可拍卖。如果你不及时按照法院的判决书还款,银行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你强制执行,比如查封你的银行卡、支付账号,房车等资产,拍卖用于偿还银行的欠款。

3、存在恶意透支行为:

如果你存在恶意透支行为,那还有可能被判刑坐牢。“恶意透支”就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办了信用卡多次逾期强制执行手段

强制执行的常见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匿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确实还不了,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的回复。欠款逾期相关问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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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实控告他人是否构成诽谤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非事实控告他人会不会构成诽谤罪 以捏造、虚构事实的方式对他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构成犯罪原,一般不会构成诽谤罪,而是构成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 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诽谤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诽谤罪: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三、认定虚假诉讼罪需注意两个方面 1、行为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提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 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2、发生领域 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 行为人除了向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
事实控告他人是否构成诽谤罪,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非事实控告他人会不会构成诽谤罪 以捏造、虚构事实的方式对他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构成犯罪原,一般不会构成诽谤罪,而是构成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 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诽谤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诽谤罪: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三、认定虚假诉讼罪需注意两个方面 1、行为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提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 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2、发生领域 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 行为人除了向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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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确实还不起,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
一定要做好应诉的准备,若不知具体应当准备些什么,可以联系律师。一般情况下,银行不会轻易的起诉信用卡逾期用户,因为对于银行来说,起诉也是有花大量的人力、财力的,所以只要信用卡用户有偿还欠款的意愿,并且在想办法还款,那么银行会酌情考虑撤回起诉的。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信用卡确实还不起,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的问题,如您还有其他疑惑,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会有专业法务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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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需要找有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有关资料,最近在学习希望能找到有关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情况、真实反映担保业务及项目的风险状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明确各级职责,减少危害损失,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是指对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须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披露报告, 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从而达到化解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 第三条 本公司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 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本公司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 公司引发的群体事件的;
(二) 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三) 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 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 公司因涉嫌违规违法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 发现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 3个月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二分之一以上
辞职的;
(八) 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 监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本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由风控处主导负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条 对在担保业务审批操作或保后监管的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还款情况、反担保措施情况、道德风险等方面具有不良风险,担保业务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并进入应急处置管理状态。 第六条 根据本地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特点,结合本公司担保项目行业集中度、风险爆发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综合分析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信贷政策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因素对本公司担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调研,总结反馈,为本公司项目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分析辅助信息,防范相关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内部重要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要及时反馈报告。 第八条 在发现公司存在着可能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因素或获悉有突发事件后,应本着快速反应、及时披露、 依法处置的原则,通过及时、稳妥的应急管理,达到:
(一)、提前判断或及时报告重大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二)、跟进关注,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维护公司重大债权的安全;
(三)、
加快处置,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公司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 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质量及应急管理进展程度考核,对应急管理工作报告及时、处置有效的部门和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对于工作不力、项目处置拖拉导致本公司债权安全性降低的部门,或在处置过程中不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失职、渎职的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如重大风险事件出现要严格按照本制度启动应急管理工作,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健全信息收集和报送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传递的畅通,及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置风险,保障公司权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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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人民法院可否审理
[律师回复] 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自治区,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资产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你院鄂高法(2009)21号请示收悉:各省,解放军军事,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以明确。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权利承受人,执行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抄送、直辖市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其中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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