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哪些
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候审不误。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不论取保候审是由哪个机关决定的,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都由公安机关来认定。
公安机关认为应对保证人罚款的,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对保证人罚款。
一种是提供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
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采取保证金保证的,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既要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等案件因素,也不能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对于确定较小数额保证金就能起到保证作用的,就不应再要求更高的保证金数额。
保证金的收取和保管,则统一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取保候审需要在判决之前提出来,而且在取保时也要确定自己符合法定的条件,在不伤害其他公民或者是给社会带上任何影响的情况之下就可以办理,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能取保那么代表着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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