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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可以进行精神司法鉴定。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5、劳动改造的罪犯;
收容审查人员;
6、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二、精神司法鉴定方法主要有哪些
1.门诊鉴定。
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2.鉴定人外出鉴定。
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
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
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
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它的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
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人力和财力的限制。
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
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
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
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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